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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謂表燈用電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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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燈用電就是電力公司供電方式其中一種用電種類的名稱
也就是電費帳單上用電種類編號為15或16的用電戶
原則上是指供給用電設備容量不足100瓩者(住宅用電大都皆屬此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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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"瓩"字音、義均同千瓦(ㄑㄧㄢ ㄨㄚˇ) 100瓩=100,000W1 度電=1000瓦/小時 = 1瓩.小時 = 1KWH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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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節錄自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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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電場所性質,如何劃分?並述其適用何種用電種類?(1)住宅用電場所:概以表燈用電供應,惟用電需量5瓩以上之住宅,得選按低壓綜合之時間電價計費。
(2)生產性質用電場所(直接從事農、林、漁、畜牧、礦及從事物品製造、加工、修理業務之固定場所):
1.動力及附帶電燈契約容量未滿一○○瓩者,以低壓電力用電供電,用戶得選擇按裝置契約或需量契約計費,選按需量契約計費,其動力、電燈均得併入電力用電內供應,惟其契約容量不得低於五瓩;選按裝置契約計費之用戶,其動力設備未滿三○瓩者,電燈部分須另以表燈用電供電,其動力設備在三○瓩以上者,除門市部、宿舍、食堂、福利社及廣告燈等場所之電燈及小型器具必須以表燈供應外,其餘場所之電燈及小型器具得併入電力用電內供應。
2.動力及附帶電燈契約容量在一○○瓩以上者,其動力及電燈須合併以高壓電力用電供電(在一一‧四或二二‧八千伏地區,契約容量未滿五○○瓩者,得以三相四線220/380伏低壓電力用電供電)。
(3)非生產性質用電場所(住宅及生產性質以外之場所,如機關、學校、醫院、銀行及各種營利事業行號等):
1.用電需量未滿五瓩者,須以表燈用電供應。
2.用電設備合計容量在一○瓩以上,未滿一○○瓩者,可選按表燈或低壓需量綜合用電供電,以低壓需量綜合用電供電者,其契約容量不得低於五瓩。
3.用電設備合計容量在一○○瓩以上,契約容量未滿一○○瓩者,須以低壓需量綜合用電供電;契約容量在一○○瓩以上者,須以高壓電力用電供電(在一一‧四或二二‧八千伏地區,契約容量未滿五○○瓩者,得以三相四線220/380伏低壓需量綜合用電供電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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